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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团委指导下的学生会

基本章程

发布时间:2014-05-30浏览次数:

团委指导下的学生会


 基本章程



一、组织性质

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二、宗旨和义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努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院党委和院团委联系学生的桥梁。

(三)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四)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打造学生文化的良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学生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学生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生会一切工作和决议,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学生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3.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生会的整体荣誉。

4.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成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学生干部的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同学工作,认真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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