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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靖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次数:

曲靖师范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云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云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的通知》和《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曲靖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及工作职责,按《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曲靖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生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提出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3.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8年及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得补授予学士学位。2018年之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执行原规定即“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五年内可申请补授”。

第六条 凡是达到以下条件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曲靖师范学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申请当年我校全日制学生相当分数要求;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曲靖师范学院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即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六条规定内容之一者;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考试违纪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名称

第八条 学校按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并在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学生所学专业、学习形式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应在6月上旬前向曲靖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曲靖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论文材料(毕业论文定稿、指导教师评定表和答辩记录表)和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复核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表决获通过者,授予曲靖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表和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按要求报备和存档。

第十三条 在学位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或授予资格。

第六章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学士学位证书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学位证书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征订,交由继续教育学院试用。

2.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板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要求,填写学位证书信息,加盖学校钢印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

3.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详细的信息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专业等)。

4.学士学位论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再补发。如有遗失的,可在登报作废的基础上,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由学校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涉及学士学位工作的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证书管理工作。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曲靖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曲师校办字〔2017〕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