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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教师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10-1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育学院学生会是在本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针对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曲靖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

第三条  教师教育学院学生会依照法律、学联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在全院学生中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2.自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的团结、友谊、进步,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文化体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4.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正常渠道,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学生事务管理,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5.广泛开展同兄弟院系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联系与交流,发展相互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教师教育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2.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维护本会声誉、团结和统一;

4.努力学习,在广大学生中起到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其它需要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后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大会正式代表须在全体学生中通过民主渠道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确定今后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3.制定、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应由代表大会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开展各项工作;

2.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及有关事项的安排;

3.在团总支书记的帮助指导下,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上结果经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后生效;

4.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增补或撤换委员,由学生会提名,团总支学生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审议并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院学生监督,对外代表本会。

第四章  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4名。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文体部、外联部、女工部、生活卫生治保部。各部可设正职1名,副职2—3名,可公开招聘干事若干。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席团建议,并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团总支同意、备案,对组成部门的设置予以增减。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指各班班委会。

第十六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班委会设班长1名,副班长1名,班委若干。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2.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3.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  学生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提拔和任用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会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会干部的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学生会干部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二十条  对违反组织原则、损害学生会利益或拒不执行学生会决议的学生会干部,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决定免去其职务,并报团总支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纪律或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免去其职务,并报团总支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教师教育学院学生会。